我国和IEC标准规定要求一样,将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(英文称之为“Group”):
      Ⅰ类:矿井甲烷;
      Ⅱ类:爆炸性气体混合物(含蒸气、薄雾);
      Ⅲ类:爆炸性粉尘和纤维。
      北美国家将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(英文用“Class”表示,可译为“级”):
      ClassⅠ:爆炸性气体;
      ClassⅡ:爆炸性粉尘;
      ClassⅢ:纤维。
      我国所指的Ⅰ类爆炸性物质是指矿井甲烷,俗称“瓦斯”气体。造成煤矿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矿井中甲烷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,遇点燃源引起爆炸。由于煤矿井下环境特殊,故把甲烷专门列为Ⅰ类。矿用防爆电器设备主要是能防止甲烷爆炸,其他可燃气体在矿井中含量甚少,在电气防爆性能方面不做专门考虑。所以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在其他危险场所中不适用。
      Ⅱ类爆炸性物质包括爆炸性气体和爆炸性蒸气。所谓爆炸性气体是指可燃气体,即氢、一氧化碳、环氧乙烷等与空气混合,浓度达到爆炸极的气体混合物。所谓爆炸性蒸气是指易燃液体(丙酮、汽油等)的蒸气或细小液滴与空气混合,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气体混合物或薄雾。
      需要指出的是,相互接触能自动发生爆炸的气体、蒸气不在此列。例如氟与氢、氯与乙炔、臭氧与乙醇蒸气等形成的爆炸性气体不属Ⅱ类,因为这些爆炸性气体相遇引起爆炸的原因与前述不同。
      Ⅲ类爆炸性物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和爆炸性纤维。它是指能产生爆炸的粉尘、纤维,包括可燃性粉尘或纤维(如棉花纤维)与空气混合,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。由于导电粉尘具有更大的危险性,因此爆炸性粉尘按其导电性能,分为导电粉尘(如铝粉等)和非导电粉尘(如淀粉等)。
      炸药类粉尘(或纤维)爆炸时威力很大,电气设备需具备足够强度才不致被破坏。因此,炸药类物质不属于爆炸性粉尘、纤维之列。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适用于炸药生产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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